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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的评析

发布时间:  浏览: 507 次  来源:网络

【著作权法律侵权】评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了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这是继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国以来第一起网络著作权案件后的又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近年来,网络事业在我国飞速发展。法律界以及国外的同行都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表示出极大的兴趣。本文旨在介绍这方面的信息,并提出极为粗浅的认识,以求各位同行的指教。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四家唱片公司,被告是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址开辟网站的内容有一音乐栏目作为流行音乐的信息平台,除发布一些娱乐新闻、歌星档案外,还收集一些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网站,对这些网站所载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其音乐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的有关MP3歌曲的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网络最终用户能无偿聆听或者下载这些MP3歌曲。原告认为,这一链接服务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遂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四家原告达成内容完全相同的四份协议。每份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承认,其行为给原告的录音制品邻接权带来不利影响,被告同意停止上述链接服务行为;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上述事件,如有发生,被告愿以每首歌曲10万元作为赔偿;

(四)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付出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见证费及赔偿费共87500元;

(五)本调解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案事由提起诉讼或者其他请求;

(六)本调解生效后,双方均可向外公布协议内容,但是当提及对方公司名称时,则应事先通知对方。

二、评论

(一)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必要性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国内有关人士,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对于是否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1、我国网络发展的情况

在介绍有关人士的不同意见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网络发展情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网络传播在我国已经不是陌生的事物。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服务于1994年3月正式开通,当时只有很少用户,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且近一、两年尤为突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统计,到1997年10月,网络用户才达62万,到1998年2月就达82万,同年3月底达106万,到6月底达117万,1998年底达220万,1999年6月底,达400万,截止到2000年1月,网络用户已达890万。1999年的统计说明,网络用户的年增长速度为400%。从现在新发展的网上用户看,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部门居多,其共同的特点是一个部门上网,就能带动几百个甚至更多的单个用户。因此,估计今后网上用户的增加速度将会更快。另外,根据同一调查,中国网民在网上访问次数最多的前55名网站全是中文网站。

从目前国内网络传播的情况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是无序状态。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付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在自己的网页中擅自登载他人作品(例如在很多用户的网页上都能查到常用的中外软件,这些软件通常并不是权利人自己提供到网上的)。这些情况如不尽快制止,长此下去,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可以免费使用,一旦形成公众都接受的习惯,将很难纠正。

2、是否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争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界人士对于是否要规范网上著作权交易行为,是否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人认为,网络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网民的数量占全国人口的极小部分,国际上对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问题没有一致的看法,特别是在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中没有网络保护的内容,从网上传播的信息看,外国的占绝大多数,如果我国现在就立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一方面缺乏对网络立法的了解,另一方面受保护的可能不是本国的著作权人,而是外国人,因此,现在就忙于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过于超前的。

另一派意见认为,网络业虽然刚刚起步,但是发展非常快,网民的数量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固然很小,但是绝对数字也不可小视,前几年网上确实以外国信息为主,但是近两年来,中文网站如雨后春笋,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中文网站和网民,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法律不去调整,反而视而不见,绝非良策,1996年12月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就是专门调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的关系的,这两个条约虽然尚未生效,但是是包括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经过7年的研究与讨论最终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不能说国际上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尚无统一的说法,网络著作权纠纷已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而法律在制定之初显然并未予以考虑,提出网络著作权立法,实为解决国内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建立公平有序的环境,所以,立法只有滞后之虞,根本谈不上超前。

3、保护网络著作权与发展我国网络事业的关系

我认为,以上问题虽然极为简单,但是非常重要,必须弄明白,否则,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切具体技术问题都无从谈起。

这个问题的要害其实在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业的发展是相得益彰的关系还是互相对立的关系。从目前我国网络业的发展遇到的困难来看,主要是计划经济遗留下的做法和习惯,属于经济转轨时期一切行业遇到的共同问题。直到今天为止,尚看不到因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使网络业发展受挫的证据。从长远看,建立网络尤如建立高速公路,如果仅有路,没有车在上面跑,或者跑的都是非法车辆,建路的投资是无法收回的。网上的繁荣同样需要大量高质量的作品支撑。如果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客体采取只利用,不回报的做法,必然大大挫伤创作人与投资人的积极性,就像CD技术出现后,如果不保护正版制品的著作权,任凭他人仿冒,正版CD业就不会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这种做法必将导致无人再在著作权领域投资、投力,也会加剧权利人与网络之间的敌视情绪,最终将影响到网络的经济效益。再者,网络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需要著作权保护其自己的权利。知名的网络如同知名的商品。没有法律规范,就意味着别人可以随便侵占。因此,愚以为,保护著作权与发展网络业是相得益彰的关系。认为保护著作权与发展网络业是对立的观点,仅出于眼前的肤浅考虑,实属短视。

还有一个问题并非每个人都考虑过,即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首要受害人是谁。多数人可能都会说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这种说法固然有道理,但是仔细考察,就会发现真正的首要受害人是国家。道理很简单:由于网络对作品或者其他客体的利用是无偿的,使得权利人无法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以各种CD制品为例,由于履禁不绝的猖獗盗版,使本来应上交国家的巨额税款大量流失。CD盗版除了使盗版分子发财致富外,没有给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网络环境下也是如此,权利人只有在得到合理报酬后,才有能力向国家交税。

网络业的规范化还直接与我国IT业的投资有关。各种信息表明,由于IT业是21世纪最具生命力的事业,且我国市场几乎尚未开发,近一年来,向我国IT业的投资潜力,特别是我国IT业对国际、外国资本的吸引力非常大。但是,目前影响投资人,特别是国际、外国投资人兴趣的障碍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问题外,最主要的就是网络环境下的法制状况,尤其是对著作权保护状况的担心。

综上,我认为,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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