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
案情简介
195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前身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开始编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发行。1988年,语言所完成了对《现代汉语词典》的增补,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现代汉语补编》(简称《补编》)。1992年,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1993年,语言所和商务印书馆向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大量抄袭了《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词典的印刷版和库存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并向两原告支付著作权损害赔偿金和专有出版权损害赔偿金分别为20万元和52万元。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则辩称:原告所指控被告的抄袭行为主要是针对词典的义项,而义项属于社会共享的词语材料,语言所对这些义项的收集和记录不属于创作,而且语言所只对《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对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一个个义项不享有著作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两部词典首次系统的以白话形式给出了现代汉语词语的释义和例句,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辞书类作品,原告的两部词典义项中的例句大部分是改编或者自撰,而大部分释义也与先出词典相同词目的表达方式明显不同,因此具有独创性,原告对该词典和义项都享有著作权。被告所主张的义项不是独立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只享有整体著作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判断抄袭与否不以抄袭部分是否构成他人作品中的独立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为要件。被告的两部词典中大量使用原告两部词典义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部词典的抄袭,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的释义、例句是作者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创作产生的,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语言所对具有独创性的释义、例句依法享有著作权,商务印书馆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上诉人的抄袭行为是明显的,已构成对语言所的著作权、商务印书馆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