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编行为应基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非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改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叶兆言将其小说的拍摄权有条件地授予了玫瑰影视公司,该公司为拍摄电视剧的目的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应是合同应有之意,陈彤应玫瑰影视聘请进行改编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自然拥有,但陈彤从该约定中获得的授权受到原作品作者叶兆言对玫瑰影视公司授权限制,没有将改编作品出版的权利。
2、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者享有,但其行使受到限制。
正如著名作家石钟山所言,原著是一粒种子,一部作品改编得好,是在原著的基础上生根开花结出了好果实。改编作品系吸收、借鉴原作品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改编形成,必然包含了原作品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所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除有法定理由外,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当然改编作品也凝结了改编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改编者享有著作权,只是财产性权利行使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其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是可以独立行使的。如果陈彤在与玫瑰影视签约之前对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应能预见到出版改编作品的后果。
3、出版者、演出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应获得双重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改编作品、使用改编作品进行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都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付酬。这里的著作权人也包括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