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概述
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作品。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点的新媒体,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泛、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所谓作品,是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
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当前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网络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神秘,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找不到渊源和归宿。不能因为这些作品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作品的性质。
法律定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