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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能否产生多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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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的含义有三: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即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未经原作者的许可而创作出的演绎作品是否享有完整的版权,即是否受到著作权的完整的保护,各国版权法对此规定不一,目前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保护措施。认为:未经许可的演绎活动是侵权的活动。侵权活动的主题在版权法中是无资格享有版权的。因此该作品无版权可言,其中美国版权法就是持这种观点。美国版权法第103条款规定:编辑作品及演绎作品虽然均享有自己的版权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适用于那些以非法方式使用享有版权的原有材料而创作出的演绎作品。

尽管原作者有权诉演绎者侵权,演绎者也应对原作者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有关的演绎作品,仍旧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中1992年前的瑞士版权法第4条,就是这样规定的。英国版权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回答侵权演绎作品本身是否享有版权,但英国法院判例的解释也认为即使是非法演绎作品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做出了与瑞士完全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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