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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限制】出口软件著作权的程序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1、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