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著作权归属而发生纠纷在目前很常见,特别是网络原创作品的作者常会因为著作权纠纷而闹得不可开交。在发生著作权纠纷的时候,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那么,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看看若悠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双方同意参与调解。
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传播者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现矛盾以后,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法进行调解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大概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环境下版权占到70%,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由于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能够顺利执行,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纠纷存在相对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赋有版权纠纷调解职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在立案查处侵权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根据案情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性和本身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能够比较好的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特点,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以及其他行政资源十分有限,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通常只能对部分重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满足社会需要。
随着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一些社会组织开始从事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例如前文提到的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些行业协会受会员的委托,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为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鉴于这些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同时具有专业化人才,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如何建立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提高调解效力,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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