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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正是为了豁免这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适当引用,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适当引用指的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项的规定,适当引用的情形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第2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著作权法一方面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在创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和学术著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证明观点。
例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写一篇影视评论文章,就会使用到电影中的台词、剧照,甚至会播放影视剧中的片段、音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