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后履行人,而行使的对象则是先履行人。其实质与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意义相同。现在我们就通过一个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案例分析来详细展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实际使用方法!
案情介绍
1999年5月12日,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对二十集电视剧《我心似白云》(以下简称《我》剧)向该剧的制作单位上海影视有限公司及合作单位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颁发了发行许可证,同意《我》剧在全国发行。同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与上海影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版权证明》,明确《我》剧版权归上海市卫生局制作中心独家所有,因版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负责。2000年11月29日,原、被告就《我》剧签订《播映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同意将《我》剧在18个地区的播映权(有线、无线、卫星频道)转让给乙方(被告),并保证在该18个地区被告拥有《我》剧独家播映权。播映权转让期为三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由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提供的《我》剧播出带的质量完全符合播出的技术要求,如有质量问题应无条件更换。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支付过播映权转让费,亦未从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处取得过《我》剧的播出带。此外,电视台节目部于2002年4月出具的一份《证明》称,该台向音像出版社签约购买的《我》剧于2001年度在该台新闻频道22:00-23:00时段首播,并在新闻频道下午14:00-15:00时段重播。
法律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履行该义务与被告的付款之间是否有先后之别。
法律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规定,被告在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交付播出带之前,可以不首先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鉴于被告所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法成立,且原、被告双方已在审理过程中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可见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与被告上海塞纳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1月29日签订的《播映权转让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详解
根据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其主要的辨析地就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对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来进行分析,进行断案!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倾向于后履行人,有效的束缚了先履行人,保护后履行人的权益。通过上面案例的陈述及审判结果,我们可以获得更多关于顺先履行抗辩权的经验,从而更好的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