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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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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在署名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

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署名权的公示作用也起到了满足社会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管理机构方便管理的作用。

三、署名权的行使主体与方式

(一)署名权的行使主体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主体当然是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范围比作者范围更大,也即非作者也可以行使署名权。笔者认为这里的问题就在于,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专属权,只能由作者享有。那么,至少署名权的行使主体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产生了矛盾的地方。

因为有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之分,所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作者,也就都可以成为署名权的行使主体、那么结论就是,署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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