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9时,深圳中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庭内,七匹狼及其母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福建龙岩烟草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龙岩)与深圳力创企业形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力创)、自然人简莉,分列被告和原告方,围绕“七匹狼”商标著作权归属展开唇枪舌剑。
此案缘起于深圳力创要求享有“七匹狼”商标著作权。此前,深圳市若悠网一审认定,七匹狼对“七匹狼”商标享有著作权,原告方败诉。
一位当事人表示,此案核心商标著作权归属及由此产生的转让费用归属,“金额还不小。”
案件始末
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连环官司,战场最早在福建。
1992年12月25日,七匹狼前身恒隆制衣(甲方)与深圳力创(乙方)签订《晋江恒隆制衣厂有限公司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工程策划涉及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策划设计甲方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工程,项目总费用12万元。
深圳力创根据约定,向恒隆制衣如期交付CIS手册,据参与设计的知情人士描述,CIS手册上的“七匹狼文字+SEPTWOLVES+奔狼图形”组合,成为企业形象标志。
1995年10月,福建龙岩、福建省烟草公司晋江烟草公司和恒隆制衣三家联手,将七匹狼延伸为香烟品牌,开发生产“金牌七匹狼”白壳香烟。
1997年,七匹狼公司提供商标之后,向福建龙岩收取转让费970万元。
据相关人士透露,根据《关于七匹狼标志转让协议》,除一次性支付商标转让费,福建龙岩还应根据香烟的销售量支付费用,即每销售一条七匹狼香烟向七匹狼公司支付使用费。
福建龙岩卷烟相关人士并未透露具体支付比例。
“著作权法对于委托创作关系的权利归属有明确规定,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深圳力创代理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周满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归属七匹狼,而且七匹狼并未按合同履行付费义务。
著作权如不归属七匹狼,那么转让给福建龙岩的商标也不成立。
七匹狼代理方则认为,商标归属在福建省高院做出的(2007)闵民终第419号、(2008)闵民纵字第188号终审判决已经明确,“七匹狼”商标著作权为七匹狼享有。
涉及利益
1994年9月,七匹狼在对“七匹狼文字+SEPTWOLVES+奔狼图形”分别组合后,七匹狼商标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据评估机构估计,1996年该品牌价值已达2.49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