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玉林,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大沙帽胡同1号。
委托代理人丁庆海,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公伟,男,汉族,1943年2月20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22号。
被告宁馨儿,女,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2门2号。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小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
被告张孟佳,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9号2号塔楼12层7号。
委托代理人曲洪波,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
原告郭玉林与被告任公伟、宁馨儿、张孟佳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玉林的委托代理人丁庆海,任公伟和宁馨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小鹰、陈东,张孟佳的委托代理人曲洪波、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玉林诉称:原告于1996年就注意到《上海风云》(原名梅辛格计划)这一题材,由于当时资金有限,原告便与北京集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萃公司)联系共同合作。后其列出提纲请三被告编写剧本,并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集萃公司先给付三被告24万元整,并给三被告租别墅进行写作。但由于三被告能力有限,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剧本,因此集萃公司将其权利转让给长春市凯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铭公司)。此后三被告仍无法写出剧本,原告认为该题材非常好,因此以自己开办的北京沃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丰公司)将《梅辛格计划》版权买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找到被告张孟佳为其提供必要的写作条件,但其交不出作品。后被告张孟佳于2000年8月9日给郭玉林出具了在8月24日之前交稿,否则偿还原告58万元人民币的保证。之后,原告无法与张孟佳取得联系,为完成《梅辛格计划》剧本,将写作提纲交赵奔、蔡政,由其重新写作,著作权归属原告。赵奔、蔡政于2002年10月24日交付剧本,原告于2003年8月1日用该剧本投资联合摄制了三十集电视连续剧《上海风云》。该剧播出后,三被告写信给中央电视台,称其为剧本作者。原告认为其根据写作提纲委托其他作者创作涉案《上海风云》电视剧剧本,根据约定,其对涉案剧本享有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三十集电视连续剧《上海风云》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原告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