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知识 • 正文

盗版盈利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  浏览: 406 次  来源:网络

今年春节期间,上映了好几部电影,不过令许多电影制作商生气的是,明明在影院才能观看的新电影,网络上已经有了许多免费观看的版本了,这些盗版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盗版盈利有哪些处罚措施呢?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盗版侵犯的是他人的版权(著作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此,我国专门颁发《著作权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也对盗版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盗版盈利处罚措施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就是以盗版盈利的处罚措施,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若悠网进行在线咨询,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