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抄袭情况严重,律师也觉得维权很困难,对于抄袭怎么认定?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文章抄袭维权难,抄袭怎么进行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3月28日,上海作协成员冥灵在ID为“久爱吾冥灵”的个人微博上,转发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在判决结果中,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带有涉案侵权内容,署名为石天琦的《水风空落眼前花》一书”。该公司和石天琦须在指定报刊刊登道歉声明。
这是整整一年前,发生的演员石天琦网络抄袭事件,彼时舆论沸沸扬扬,被抄袭者牵涉到38位。最终,站出来并坚持完成这场诉讼的只有冥灵等4人。
被抄袭虽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最终赔偿金额仅为诉讼成本的1/3,而为了一个公开道歉声明,冥灵在一年里经历了被舆论指责、新书出版延期、漫长的公证过程和高成本的异地诉讼。
为维权作者提供曝光平台的微博“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博主林谦友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多数被侵权作者难维权,都是因为时间和经济成本过高,与抄袭者要付出的代价相比反差太大。另外,公开维权会遭受舆论压力,而最终并不一定有胜诉把握。”
类似这样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据西城法院统计,该院在去年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515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8.4%;今年第一季度的相应占比上升至84.6%。同样,朝阳法院去年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1800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4.78%;今年第一季度的相应占比上升至79.22%。
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回顾这一场网络著作维权,更多的网络作者有着和冥灵一样的期待,“希望中国在原创保护这件事上,会做得更好。”
【法律解读】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