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别人的作品进行改编后,改编者对改编的作品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呢?改编作品的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吗?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与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具体而言,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这是因为,根据原作品改编的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改编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如著作权包含的摄制权)。
我们可以联系去年琼瑶诉于正侵犯其著作权案(该案一审琼瑶获胜,于正不服,目前二审开庭审理完毕,尚未宣判),来看清这个问题。
琼瑶认为于正未经她许可擅自采用她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而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琼瑶认为她的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这严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首先,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琼瑶作品《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而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他人基于琼瑶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电视剧摄制时,需获得琼瑶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未经琼瑶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于正与上述4家公司依法应就共同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