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著作权法颁布修订后,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越来越完善,那么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都取得了哪些进步?下面华律小编就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不断进展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自1986年4月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以来的二十年时间里,我国的著作权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990年著作权法的颁布和2001年修订及此后一系列相关法规的相继实施,形成了既履行条约义务,又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著作权司法保护职责,不断加大著作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努力提高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一、全国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著作权法颁布特别是修订施行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著作权案件,加强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自2001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著作权案件15974件,其中,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5794件,占98.87%;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案件108件,占0.68%;著作权行政纠纷案件72件,占0.45%。特别是近几年,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各类一审著作权案件6161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6096件,占当年各类著作权案件的98.9%,占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45.21%(见图1),涉诉金额41827.1802万元;刑事案件34件,判决37人,其中宣告无罪3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15人,拘役、缓刑等16人,4人并被判处罚金;行政案件31件。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几年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见图2)。2001-200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为1117件、1824件,2004年则增长到4264件,2005年受理的案件数较2004年增长了42.96%。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已远远超过商标和专利案件,位居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之首。二是与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分布情况一样,著作权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北京、山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地区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三是涉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比例整体上升。五年中审结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451件,占全部民事纠纷案件的2.8%。特别是在计算机软件和图书音像产业,涉外案件较为突出。一些案件广为国内外关注。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TOFEL试题著作权纠纷案、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顾然地、库迪等(二被告人均为美国籍)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等,均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也较好地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四是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一些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以经营性卡拉OK或者类似形式使用音乐电视(MTV)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相关行业以及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也直接影响着相关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加强著作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日益关注和相关纠纷的迅速增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大局为重,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好事关科技发展、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注意依法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重视和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加强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部署。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审判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严格依法审理各类著作权案件,保障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创新和繁荣,为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坚持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各项著作权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这一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各类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1、准确适用临时措施,增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当事人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也称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自著作权法修改以来至2005年10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临时措施申请156件,其中诉前禁令申请32件(2件涉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100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4件,审结148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支持当事人申请115件,驳回申请10件,撤回申请12件,其他处理10件。对于62.8%的申请均能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当事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裁定支持率达91.89%,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2、严格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切实保护权利人利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整体上不断提高。如前述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TOFEL试题纠纷案,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法院审理,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北京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多元,受到了软件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好评。顾然地、库迪等4名被告人利用网站向境外销售盗版DVD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顾然地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库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驱逐出境;其他两被告人也受到严厉惩处。
3、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新类型案件。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和新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领域不断拓宽,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也面临许多挑战。如,破坏作品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问题、计算机软件侵权对比判定等法律保护问题,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P2P传输、搜索引擎技术等引发的许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动漫设计制作、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诸多新情况,都给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新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本着积极、慎重和稳妥的原则,注重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通过不断探索,准确把握技术特性,正确适用法律原理和规定,审理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载和传播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提供MP3文件下载服务,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以及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P2P技术的邻接权纠纷案、搜狐转载博客文章被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在案件审理中,各级法院既注重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防止因专注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而阻碍技术的发展,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各级法院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五年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53.05%。其中调解结案率为8.7%,撤诉结案率为44.35%。撤诉处理的案件多数是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也有少数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是原告因自己原因申请撤诉。特别是在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措施后,许多案件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或者和解,使得纠纷无需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解决。一些案件的调解解决,使争议双方尽早摆脱了诉累,化干戈为玉帛,也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在审理曾小坚等诉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诉案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组成五人大合议庭,到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听证,使纠纷长达10年的该案得以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赞赏。
(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统一司法原则和标准。
制定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及时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解决疑难和新类型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著作权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维护了法治的统一。
为适应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不少内容被著作权法修订时采纳。该解释于著作权法修改后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基本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和促进了网络信息法制环境的形成。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内容涉及著作权收案范围、管辖、权利证明及公证取证、署名顺序等特殊作品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使用等法律责任、合理支出等侵权赔偿的计算、临时措施及民事制裁的适用等具体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原则。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10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从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基本解决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降低了门槛,突出了可操作性,为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保护水平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还起草了涉及音乐电视(MTV)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稿,对涉及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主体及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予以明确。该解释稿已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在条件成熟时公布施行。
(三)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著作权案件,依法予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提审了北大方正公司诉北京高术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涉及俗称“陷井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对此明确司法态度,有利于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也利于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威慑,此案曾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此外,最高法院还通过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合理使用等请示案件的答复,明确著作权审判的具体法律适用原则,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践。
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关注和协调。如涉及“奥特曼”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至2005年11月上海、广东、北京、江苏法院已受理近30件。原告分别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和广州市锐视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为各销售商和音像出版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协调相关受诉法院沟通情况,并对我国法院生效判决及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的法律性质、销售商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避免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保证了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四)创新和完善著作权诉讼机制和制度,不断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1、实行案件集中审理,提升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
著作权纠纷案件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从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应在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少数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实行著作权案件集中审理,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审判质量,有效提升了著作权审判的整体水平。
2、加强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审判特点的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的证据往往数量多、专业技术性较强,较一般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特别是涉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侵权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对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较早推行证据交换制度,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及时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对于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专家咨询、技术鉴定、请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强化庭审质证等方式,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和相关证据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将近年来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至今,已上载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3470份,其中著作权和邻接权裁判文书1403份,增强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社会影响。
3、探索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促进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目前在绝大多数法院内部,著作权案件审判由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散行使职能。审判力量没有得到整合,审判的综合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也不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应,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司法保护机制的调查研究,并积极探索、实践。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早在1996年就开始试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2002年,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也开始实行“三审合一”。同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实行“民行合一”。2004年,深圳南山区法院由民事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松散“民刑合一”。2005年10月-200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组织完成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课题的研究,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提出了对策和建议。这些研究和探索,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积累了经验。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1993年,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开始设立知识产权庭。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此后,各地法院相继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十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全国法院机构改革后,以中、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主体的审判格局已初步形成,为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提供了组织保证。目前,全国法院共有知识产权庭172个,另未单设知识产权庭但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合议庭40个,知识产权审判人员1667人(其中知识产权庭法官1062人)。各级人民法院注重知识产权法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专项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一至两期知识产权审判专题培训班。此外,还适时组织全国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提高审判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
三、著作权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
1、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适应著作权司法保护的需要,有必要在民间艺术及传统资源的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界限。
2、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改革。
“三审合一”等审判模式的探索,虽取得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彻底和条、块脱节等问题。为了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不少专家和相关部门也对合理确定法院内部分工,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优化审判资源,并适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值得重视和进一步研究。
3、进一步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感到,对于如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网络下载音乐作品等收费标准目前尚不明确,致使当事人易于发生纠纷,也增加了法院裁判有关案件的难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作品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协调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形成权责明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格局。
当然,尽管我国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我国也即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人民法院的著作权审判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全国各级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将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水平,为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发展,为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