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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复制了原公司的软件资料,使得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被窃取。200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网络全平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公司和马某向原告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7万余元。
2005年1月,马某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离职时,利用其职务之便,把两种软件系统的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进行复制。马某随即加盟北京某医药信息科技公司任副总经理,并将其复制的直报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交给该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两网平台以自有版权经营后,给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5年9月,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