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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发布时间:  浏览: 486 次  来源:网络

【案情】

电影《马路天使》,并对该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袁牧之先生,但袁先生早已于1978年去世。

1995年4月,华而实先生借用20世纪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重新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1995年5月4日,东方影视乐园通过招标方式,拍卖故事片《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最终以3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摄制权。

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女儿得知上述情况后,提出异议,认为华而实先生的重新创作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人(即作者的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

【问题】

(1)作为电影作品,《马路天使》是否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袁牧之先生创作的《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

(3)华而实先生的重新创作行为是否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

【答案】

(1)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电影作品《马路天使》从1937年摄制完成到1995年已远远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

(2)《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因为作者袁牧之先生于1978年去世,至今没有50年,而且作者有自己的合法继承人。

(3)电影《马路天使》是根据《马路天使》剧本拍摄的,因此,相对于剧本而言,电影《马路天使》是演绎作品。由于电影《马路天使》已进入公有领域,而其原作品《马路天使》剧本仍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他人根据演绎作品--电影《马路天使》再创作时,不需要得到演绎作品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应得到原作品--《马路天使》剧本著作权人(即作者的继承人)的同意。本案中的华而实先生在未经著作权人(即作者的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重新创作,其行为侵犯了《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利。

【解析】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50年之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作为电影作品的《马路天使》完成于1937年,到1995年已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所以,电影作品《马路天使》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自然人袁牧之先生,作者于1978年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的,根据继承法,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转移由继承人享有。从本案看,《马路天使》剧本的著作权仍然在保护期内,依法应由袁牧之先生的继承人--配偶和女儿继承享有,因此,《马路天使》剧本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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