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的是作者或著作人对其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专有权。狭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买卖,是指关于著作的有关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该项经济权利转由受让人使用,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而受让人却拥有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1.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正是通过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来实现自己的著作权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和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2.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这是一般性的原则要求。
(2)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三)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常见的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有:
1.出版合同;
2.翻译权转让合同;
3.译作出版合同;
4.电影制片合同。
(四)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标准样式,应当采取标准合同。当然,也可以采用双方经过协商而形成合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必须合格。
(2)合同应当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
①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这是指《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使用作品的诸方式,如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基于作品类型不同,双方当事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它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