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我们都很关心琼瑶阿姨与于正侵权案件,前段时间二审的判决也下来了,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琼瑶诉于正侵权案法律解读,欢迎阅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6日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4月8日,一部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取得较好收视成绩。4月15日,台湾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在微博上发布公开信,指《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梅花烙》,于正当日发表微博称剧本没有问题。
4月28日,琼瑶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就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于正是否侵权以及侵权处罚额度等焦点问题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对于该项判决,于正方面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此案,双方均提交新证据。于正一方当庭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称可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琼瑶方则表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证据:于正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及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客文章。被上诉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这两篇文章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情节早已深入其心,因此于正将《梅花烙》里的相关内容用于日后编写剧本,不可能出于巧合。
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于正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怡人公司和林久愉分别作出的声明显示,琼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著作权。
对于该判决,琼瑶通过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她始终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于正方在新浪微博认证为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官方微博 “欢娱影视”发表声明称,对于二审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但会执行二审判决,从此事中汲取教训,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为旗下的创作者提供安全的法律环节,使他们得以安心创作,以给社会提供更优秀的文艺作品。
专访琼瑶: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要保护
“我始终坚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在经过将近2年的焦灼等待后,这一天终于到来。”琼瑶坦言,在获知二审判决结果的那一刻,她心情激动。“这不仅仅是对我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所有原创作者的尊重。”
“近年来,大陆影视市场发展迅速,影视剧的创作也呈现出井喷式的态势,从编剧的角度而言,市场的欣欣向荣带给我们更多的机遇,但也对编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琼瑶认为,好的剧本应该兼顾内容、质量、正能量、价值观和教育意义,一部优秀的剧本离不开编剧多年不间断的辛苦学习和艰辛创作,要真正静下心来,耐得住寂寞,才有可能为观众奉献出优秀的影视作品。
“靠抄袭、炒作的手法来吸引观众,短期内或许能够博到眼球,但长远来看,还是要靠作品立身。”琼瑶说。
琼瑶认为,文艺作品本身是一种全新的创造,是创新的体现。一部好作品凝聚的可能是一位编剧的青春、经历、激情、热忱和才华,背后是多少年的积累和不间断的学习。好的文艺作品一旦出现,可能会影响几代人,甚至改变许多人的命运。因此,对于原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应当予以尊重。
“现在大陆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让人欣喜。但也要看到,我们的维权之路仍然相对比较艰难。”琼瑶坦言,在发现被侵权后,她并没有立刻想要诉诸法律,而是尝试着与多方进行沟通,但效果均不太理想。在维权的路上,她曾多次为此伤心、流泪,最终,不得不选择通过诉讼维权。
“如果可以,我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途径去解决或者帮助协调解决侵权事宜,而不仅仅只靠编剧一人之力。”琼瑶说。
对于侵权赔偿的钱款如何使用,琼瑶表示,扣除诉讼成本之后,她将如数捐赠给大陆的慈善机构。
“我知道很多偏远地区缺乏师资。希望小学已经盖了很多,老师却因为地处偏远,薪资不够而放弃。也希望能够资助大学生原创剧本,培养原创人才。”琼瑶说。
专家建议:多措并举保护原创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随着而来的是,影视剧涉嫌抄袭的消息屡见不鲜。“借鉴”来的作品往往出品快、省力气、来钱多,成为一些作品吸引眼球的“法宝”,折射出文艺创作的浮躁之风。专家建议,应多措并举保护原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媛媛认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判赔金额较大,保护力度值得肯定。“应该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不敢心存侥幸,减少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加强影视产业的相关单位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和信用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尹新天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原告方损失多少,被告方来填平。这种原则主要是对被侵权方的一种补偿,而对侵权方而言缺少惩戒。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而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十分严厉, “天价”赔偿金也屡见不鲜。
董媛媛认为,影视创作的核心是创意,从法律的角度只有形成版权作品才有资格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从文艺创作的特点是或多或少会有合理借鉴,可能有意无意用别人的桥段、风格、样式结构,具体到什么程度会构成侵权应进一步明确法律红线,让从业者更加“心中有数”。
编剧汪海林认为,除了严守法律底线,在行业层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成员的管理甚至做出处罚,“比如多次被投诉就在行业内进行限制、惩罚,建立逐出机制,让违规的从业者没有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