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诞生成为各国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很好地鼓动了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但是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还不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还存在分歧,对此,我们将重点针对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类型及法律责任进行总结,以求能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案,能有利于进一步认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缺点并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著作权主体权利得到更好、有效的保障,且能更好的提高人们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从而减少由著作权引发的争议。
一、含义及构成要素
(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含义
何谓著作权侵权行为。目前,国内学者当中就有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①还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著作权法授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②还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妨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③本人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基于故意或著作权法未允许的方式违法侵害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法权利,依法律规定应对所有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