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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画册的形式、标题文字等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浏览: 457 次  来源:网络

2006年7月,某出版社出版了大型画册《大国风云录》,书中使用了方平于多年前拍摄的九幅照片。这些照片原本呈矩形,但某出版社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适应版面设计的需要,将其中部分照片裁成椭圆形,并将照片的原标题和说明文字都删掉,另行加上注解文字。某出版社在《大国风云录》的“后记”中所了说明:“由于本书资料冗繁,部分图文引用时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我们特此致歉,希望作者见书后惠函给本出版社。”方平便属于某出版社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的作者之一,所以某出版社在使用方平所拍相片时,既没有给方平署名,也没有征得方平的许可,且没有支付报酬。2006年10月,方平看到某出版社出版的《大国风云录》后,将其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方平诉称: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且不为其署名,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其对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同时,某出版社使用其作品时,将其作品予以裁减、删除照片原有的标题和说明文字的行为,破坏了其摄影作品的完整性,因而还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某出版社辩称:其在《共和国风云录》的后记中已经对作品的原作者表示歉意,因此其没有实施侵权的主观故意,可免除其侵权责任。此外,其编辑照片的行为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不侵犯原告方平保护作品完整全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方平的部分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因出版社事先没有得到作者授权,而在出版物中使用其作品从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实施了具体的行为。

2、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造成一定的损害;

3、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着主观故意,或是存有过失。

该案中,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大国风云录》使用了方平九幅照片,由于其不能及时地联系到方平,因此其在后记中表明“自己本想与著作权人联系的意思,但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办到,只得先使用,请相关作者事后追认授权,并为此表示歉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某出版社是否能够以主观上并不愿意侵权为由而要求免除侵权责任?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比照上述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描述,分析该案的事实,能够认定某出版社已经侵犯了方平的著作权。首先,某出版社实施了侵害行为。其未经权利人方平授权,就擅自出版发行其摄影作品,且不对原作者署名。该行为的客观存在,属于侵权事实;其次,该行为对作者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讲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和发行出版权。再次,某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和对方平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最后,某出版社主观上存在过错。某出版社明知其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却依然实施了该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上存在故意。某出版社事先登载“后记”这样的说明,只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这个“后记”更加充分的说明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简而言之,法律是不允许侵权人对侵权责任进行事先确认的,侵权人事先所作的关于免除其将来的侵权责任的声明是无效的。某出版社应对其侵犯照片作者方平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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