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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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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两类权利,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另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述软件财产权:

1、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2、使用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二、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三)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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