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商标分类中有一种是声音商标,这种商标主要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那么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是什么?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声音商标形式审查标准
(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例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声音商标实质审查标准
(一)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适用本篇第一部分的规定。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以上就是关于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的内容介绍,相信大家仔细阅读完之后就会明白我国法律上如何来规定的了,在实际中,申请声音商标也要清楚相关的声音特点,减少相同的特征出现。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