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我国对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一种认定。那么他们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你?接下来就,就由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相关问题。以供大家阅读。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企业应注意保留驰名依据
企业应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以备遇上侵权时申请认定时使用。这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
“驰名商标的驰名是否必须在本国领域内驰名”,这个问题曾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的一个焦点。1999年9月29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称《联合建议》)完全澄清了这个问题,该建议第2条第二项之(d)款规定:“……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这项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传统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
驰名商标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五条因素。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