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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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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

(1)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2)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

(3)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4)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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