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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某些经营者将国际、国内较为知名的商标用在其提供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特别是和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联系的其他种类商品/服务上;或者是将这些知名商标稍加变动后使用;或者将还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知名商标翻译成恰当的中文在国内申请注册或使用。这些行为一致的特点都是想借助知名商标的信誉和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推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如果上述知名商标能够达到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的标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禁止,将商标标识予以收缴、销毁。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3、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