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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局备案。”据此,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你的注册商标,并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使用费。但是,你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承担义务。包括:监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被许可人使用你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第三人。不得放弃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其中,被许可人一方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名称及注册证号码。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名称。
(4)保证被许可人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5)使用期限。
(6)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将其副本交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