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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所谓“定牌方”即委托方,通常是自己无生产能力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内外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人;而“加工方”则是为委托方提供劳务的生产企业,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生产车间。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加工方只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契约)规定生产任务的义务,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些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双方只要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即可,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商标权人将自己的部分商标权——即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的一种许可贸易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许可人一定是商标权人,被许可方可以是生产型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型企业。
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许可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必须依法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对该商标所享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将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和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