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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壮大企业的声威,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加速企业发展的目的,这种做法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策略。这与当前国际上“许可证贸易”制度相类似。
如举世闻名的美国可可口乐公司为了打开拥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国市场,在七十年代初中国与美国建交后,该公司首先通过代理机构在我国注册了“可可口乐”、“雪碧”和“芬达”等商标,后又与我国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十四家企业建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允许我国企业“无偿”地使用这个世界驰名商标,并规定我国企业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原装可可口乐浓缩原料,与此同时,派出质量检查员,保证各地的灌装产品与该公司的原装产品在质量和特色上保持一致,从而使可可口乐产品很快就风靡中国广大城乡市场,并大有挤垮民族饮料工业之势。这样,可可口乐在中国既扬了名,又赚了大钱,真可谓名利双收。
但在运用商标使用许可策略时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关键:
(1)有明确目的。商标使用许可不是靠卖商标标识、收取可见的一点使用许可费用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是以此达到扩大市场上占有率,壮大企业的声威,加速企业发展的目的。
(2)要依法办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时,一定要依法认真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万不可用其它文书(如联营协议书、合资协议书、意向书等)取而代之,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要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商标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因此,许可方一定要监督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