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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商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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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慎重选择商标许可使用的对象

有不少联营企业并非真心诚意投靠名牌,想借名牌搞“短平快”赚点钱,致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良莠不分。华北“丽都”啤酒,由于乱联营,使“丽都”日渐黯淡。上海凤凰自行车厂将“凤凰”商标与安徽一自行车厂联营,由于联营产品质量太差,导致凤凰自行车信誉度陡然下降,市场占有率大幅下滑,最终不得不撤销联营。可见,行使商标许可使用权,首先要控制好产品质量,加强联营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好商标信誉和名牌形象,以形成商标增值的良性循环。

第二,要及时完善商标许可的法律手续,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此规定的,将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要标注生产企业的真实厂名和厂址,即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反此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商标权人必须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义务。《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一条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商标管理来促使商标使用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25条、第26条还规定,在转让注册商标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要依法印制商标。商标印制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承印商标标识的印制企业,二是委托印制商标标识的客户。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各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指定《商标印制许可证》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作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刷商标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副本。《商标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名牌是市场角逐的结果,也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名牌是市场的宠儿;名牌也是假冒的重点和目标。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行为,维护名牌声誉,是企业的一项长期的战略目标。有的企业财大气粗,对小打小闹的假冒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助长了假冒风的劲吹。西安一家食品厂生产的名牌锅巴曾风靡大江南北,生产供不应求,无暇打假,冒牌锅巴亦层出不穷,使往日的名牌成为滞销品。所以,打假是市场竞争的战略需要,是维护名牌声誉的重要措施,是拓展市场的重要保证,企业不可小觑。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保护注册商标权,是指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第38条明确了下列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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