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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一)基本案情
北京音乐厅数年来一直以“打开音乐之门”为名义举办了一系列演出活动。钱程系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相关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音乐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程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钱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的一系列演出及宣传活动中,对外宣称的主体均为北京音乐厅,该标识与北京音乐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固定的联系,北京音乐厅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成立,其对“打开音乐之门”的使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法院深入分析了新商标法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对在先商标性使用、标识知名度、使用者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说理充分。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近十二年来持续使用的“打开音乐之门”这一品牌,合理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