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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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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声音”商标需要哪些条件?——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为贯彻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5月1日与新商标法同步实施。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声音商标申请的五个条件。

为更好满足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处长原琪介绍,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一是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二是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四是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五是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原琪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条例还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原琪介绍,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原来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原琪说,为落实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完善,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条例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条例还针对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确之处进行了规定,如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对国际注册商标请求无效宣告的,应自驳回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决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应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确认等。据介绍,这些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明晰法律赋予的权利,便于其利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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