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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授予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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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中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使用为辅的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三十一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以上我们回答了商标的授予遵循什么样原则的问题,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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