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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85-3-19 正式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只承认商标注册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驰名商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即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事实上,自1991年起至2003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个案先后认定了国内驰名商标19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议定书于 2001-12-11 生效,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因此,法院也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
一般地说,履行司法权的法院和履行行政权的国家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有所区别.
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是依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例.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各国大体一致.主要是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4个方面,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社会专家的意见,作出认定.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有人建议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