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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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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推定原则

由于商标权是一无形财产权,本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保护期限不确定性等特殊性质,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区别,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独立的归责原则。确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一个问题: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有的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其理由主要在于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等价值和功能。所以,过错推定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中的核心,其主要原因在于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基础,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在实践中所要解决的确定民事责任的问题,从理论上来探讨过错推定原则,并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是不完全的,或者说忽视了探讨归责原则的真正意义。无论从过错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上,还是从理论上,过错推定原则都有着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不同的特征和独特的实践意义。

从过错推定原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其产生原因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剧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是根据社会需要而对过错责任的内容做出更新,适应现代社会归责客观化的需要。过错推定原则已经广泛应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而且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错推定的适应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区别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本质上是对个人行为的非道德性、反社会性的价值评断。它“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及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由于这种轻慢和漠视,行为人理应受到谴责和惩戒。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将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过错责任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的方式,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本身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两者间的最大区别。二是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来确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本身是难以推定的,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很难确定出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三是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了加害人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以确定双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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