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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有三条途径: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异议人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4.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在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