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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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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根据“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进行了新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商标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这样,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去由行政机关一揽全局的状态。因此,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也可以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1、行政认定途径

2、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在6个月内做出认定。

3、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认定驰名。

4、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这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5、司法认定途径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审查。因而,人民法院不仅对驰名商标有了认定权,而且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司法审查权。这更有利于保证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认定途径是针对不同的情形,发生在不同的阶段(商标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中或者商标注册后)。不同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时限也各不相同:商标局裁定的时间为6个月,异议申请的为1年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间为2年;人民法院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共计9个月。另外,各种途径的效力不同:行政机关的认定并非是终局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仍可以继续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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