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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芭碧”商标异议复审案
申请人:广州丹芭碧化妆品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申请人:义乌市广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丹芭碧DANBABI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公司代理的本案申请人—广州丹芭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丹芭碧”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但该商标得以注册却历经周折:
1、1997年6月,申请人申请注册“丹芭碧DANBABI”商标,并在第633期《商标公告》进行初审公告。
2、申请人初次对义乌市广通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1999年11月商标局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3、2000年4月,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丹芭碧”商标的注册申请。
4、2000年7月,引证商标又一次在第734期《商标公告》中进行初审公告,申请人再一次对其提出异议。
5、2001年6月,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同月,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6、2002年8月,商标局以恶意抢注为由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7、2003年12月,商评委作出申请人“丹芭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