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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司法认驰”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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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所有人带来的特殊保护,使得公共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司法认驰”,以下是小编为相关内容的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需要“司法认驰”的几种情形:

第一,“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前提。

《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侵权不需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进行“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前提。

第二,涉及域名纠纷需要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规定:“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这是对把驰名商标抢注成域名行为的规范。域名是上网企业在因特网中的网站地址,类似于企业名称,是区分市场主体的标志,其最显著的功能就是识别。域名之于企业,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是企业竞争的一种商业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知名度高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的恶意行为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随后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最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第2条强化了涉及域名纠纷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综上是小编对相关内容的整理和回答,如果有更多详细的法律咨询,欢迎到若悠网寻求专业律师的一对一解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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