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当商标权被侵权后,可以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但是如果商标侵权的投诉是不当的,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你关心的这个问题,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解答。
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对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就可以通过,并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发布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就可以被核准正式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证,享有商标专用权。问题在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商家众多的大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计其数,而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都集中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商标局,这种现实就决定了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只可能是形式审查,主要是通过检索,查明是否与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至于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2款9项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是不可能一一加以比对和审查的。所以,通过初步审定并加以公告的商标,仍可能是暇疵甚多,甚至根本违反商标法的。
初审后公告,是为了供人提出异议。《商标法》第19条规定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而不仅是“利害关系人”,立法者已考虑到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可能不严密,因此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但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进行商业活动的人,都不太可能去注意每一期的《商标公告》,留心察看是否与自己有关,是否注册不当,从而提出异议。所以,即使是一个实际上违反商标法的商标,也可能在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安然无恙,无人提出异议,从而被正式核准注册!
而且,不管一个商标它实际上存在什么暇疵,只要它被核准注册,一律只有一个法律结论:其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可以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他人进行起诉、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措施。商标权人的上述行为可以一直持续下去,除非该商标注册被撤销。而成功申请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是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
也就是说,一方面,现行商标立法不能保证已注册商标毫无暇疵;另一方面,法律又赋予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无可争辩及对抗的特权。故其逻辑结果必然是:有暇疵的权利将得到不遗余力的行使和维护。
更为严重的是,针对上述权利的不当行使,商标法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这就是说,即使不当注册的商标后来被撤销了,但除非能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否则在撤销前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一切影响都是法律认可的既成事实,无法调整和挽回。而证明所谓“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就是要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有侵害的行为,发生了实际损失,其侵害的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对损失数额能举出明确具体的证据。试想,一个原告要承担如此重的举证责任,其胜诉机率能有多大?而且,因他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卷入诉讼,即使胜诉了又有何值得庆幸之处?
因此,在现行的商标法律尚未修改前,商权侵权案件的被投诉方为了避免难以挽回的损失,应当接到工商局的调查或处罚通知时,就注意核实投诉方的注册商标的正当性。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商标法》第8条,该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可逐一进行比对;第二是《商标法》第27条,该条规定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至于什么是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根据该规定,商标如果擅自使用其他厂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的、亦属不当。一个注册商标符合上述三处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为注册不当的商标。以注册不当的商标为依据进行的商权侵权投诉,是不当投诉,针对不当投诉,被投诉方应立即采取如下行动,方可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首先,立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家工商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式(可致电商标评审委员会索取)理由书、被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复印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只需一天时间,收费低廉),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均一式两份。商标评审费1500元,应电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随材料报送。
第二,立即委托律师与投诉人(即商标注册人)交涉。最好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对方商标注册不当的事实及理由,告知对方以注册不当的商标进行投诉属恶意的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撤回投诉。同时,应注意保存发出及对方收到上述函件的证明。被投诉方往往忽视上述行动,但是这一行动对被投诉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发函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取得令对方撤回投诉的效果,但是,却完全能为将来成功撤销该商标的不当注册后,留下向投诉人索赔的充分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商标的不当注册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必然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被投诉方能够在遭到投诉后立即通知投诉方,告知其投诉系错误,要求撤回投诉,而投诉人又对此置之不理的话,那么被投诉人的通知就是投诉人恶意造成他们损失的最好证明,有了这个证明,被投诉人就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成功后,从从容容地在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即被投诉人所在地)起诉原商标注册人(即原投诉人),要求其赔偿因其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了。如果没有及时发出上述通知,那么要在事后去证明原商标注册人系恶意,由于取证条件的限制,将极其困难,起码是事倍功半,故而要向投诉人索赔就没有把握了。
第三,积极与查处商标侵权的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请求其改用合法而灵活的行政措施。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侵权不外乎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制止侵权行为;2、责令赔偿损失;3、罚款;4、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逻辑上说,只要商标仍然处于已注册状态尚未被撤销,有关部门就有充分法律根据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说,商标侵权投诉所依据的注册商标本身可能存在瑕疵,正在被申请撤销,那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作出之前,急于依据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上述公正及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处罚原则了。特别是考虑到针对所谓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并执行,将可能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更应该慎而又慎了。何况,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暂缓作出行政处罚或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可能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符合经济规律。因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商标之不当注册,那么,由于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未作出或未执行,未造成被投诉人损失,投诉人也无须赔偿,皆大欢喜;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原注册商标,那么这一裁定是终局裁定,有关部门再据以加倍处罚被投诉人,责令其加倍赔偿投诉人亦为时不晚。应当说,只要被投诉人将上述法理情理充分向有关部门陈述清楚,一般是会取得他们的理解,从而妥善作出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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