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跨越国境的民商事活动日渐频繁,相应的侵权纠纷呈增长态势,客观上需要各国加强司法协作,相互尊重各自的法律和司法判决,从而使礼让原则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有所扩大。
礼让原则是以国际礼让说为理论基础的、以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外国民商事法律或者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为内容的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礼让说是以国际礼让——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尊重——作为适用外国法依据的国际私法学说,根据国际礼让说,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国法院可适用外国民事法律或执行外国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然而,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为此,有学者主张,国家对于他国知识产权应通过法律给予尊重和承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给予相应的国际礼让,通过这种互惠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以发展。本文原则上赞成这种观点,具体到涉外商标纠纷而言,本文认为,不应简单地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而排斥外国法律的适用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最近,本文作者获悉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此案所反映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助于人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二、案情简介
H国A公司拥有一件在该国颇具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具体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该国的民俗服装;H国B公司曾因在该国的民俗服装上使用与该商标实质相同的商标,而被H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其假冒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因此而承担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销毁侵权商品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由于商标图案直接构成了服装图案中的显著部分,而不是以通常贴标的方式贴上去的,亦即商标与商品不可分离,故该国法院判决B公司销毁侵权商品,而不只是销毁侵权标识。
B公司被认定侵权后,发现A公司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便将涉案商标作为本公司的商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二十五类中的服装等商品。
A公司发现侵权商品后,立即采取了维权措施,以H国的销售商为被告,通过诉讼连续赢得了数起官司,此外,该公司还通过该国海关查获了数批假冒商品。
经多番调查,A公司获悉涉案假冒商品来源于中国C公司。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假冒行为,A公司曾考虑到中国大陆直接起诉C公司,但是,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经调查后发现:C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获得了B公司的授权,且B公司对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A公司在中国对涉案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以致在中国告C公司胜诉的希望几乎为零。当A公司获知这些情况后,其放弃了在中国大陆直接起诉C公司的念头。
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还设想过在H国从长远的观点看,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有条件地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这对于我国大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乃至我国大陆的市场秩序也是有利的。”内以销售涉案假冒服装的销售商以及C公司、B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待该国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请求中国法院协助执行的维权方案,但考虑到H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遂放弃了该方案。此外,该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还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多名法律人士,多数法律人士认为,A公司在中国大陆无“权”可维。最终,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在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的斡旋下,通过协商,在A公司违背初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之后,解决了它们之间的商标纠纷。
三、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在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权益,破坏了H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明显是不正当的,而C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不正当的。诚然,C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取得了B公司的授权,而B公司在中国大陆“合法”地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但是,C公司在商品的包装上以H国文字标记A公司的名称,并且还使用了与A公司惯常使用的防伪标记在外观上差不多的“防伪”标记,此外,C公司还明知其生产的使用涉案商标的H国民俗服装全部销往H国,综合以上几个方面,可知,C公司明显具有损害A公司的法人人格权以及该公司在H国内享有的商标权益并误导H国的消费者的侵权故意。而H国内的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批评A公司产品质量下降的事实也表明,C公司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很严重的。然而,包括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在内的、为数众多法律人士却认为A公司的维权行动在中国大陆是徒劳的,这就不得不促使人们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人们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相关法的理解有偏差,还是B公司和C公司的不当行为原本就是为我国现行法律所鼓励的行为,抑或说B公司和C公司的不当行为是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总之,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那么,究竟怎样看待商标权的地域性呢?商标权当然有地域性,但是,司法机关强调商标权的地域性的实质在于国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具体到本案而言,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与中国大陆的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而与H国的市场倒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假定A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维护B公司和C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无疑是“损人不利己”的。所谓“损人”,是指损害A公司和H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不利己”,是指并未真正维护中国的市场秩序。
四、礼让原则适用于本案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A公司未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假冒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上还包括侵犯A公司法人人格权的纠纷,致使该公司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本文认为,如果A公司在H国内以该国的销售商、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来中国大陆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理应根据礼让原则执行H国法院的判决,而不宜以商标权的地域性或者我国与H国尚未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为由拒绝执行H国法院的判决。这是因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礼让原则的适用条件。从近年来一些国家根据礼让原则适用外国法律或者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实践看,礼让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1)从实体上或者程序上更加公平地或者有效率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2)不会因适用外国法律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对本国的国家利益或者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其实,我国大陆的商标权人尤其是知名品牌所有人也同样面临在国外维权的问题,也需要外国法院尊重和承认中国大陆的法律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从长远的观点看,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有条件地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这对于我国大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乃至我国大陆的市场秩序也是有利的。
一、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跨越国境的民商事活动日渐频繁,相应的侵权纠纷呈增长态势,客观上需要各国加强司法协作,相互尊重各自的法律和司法判决,从而使礼让原则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有所扩大。
礼让原则是以国际礼让说为理论基础的、以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外国民商事法律或者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为内容的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礼让说是以国际礼让——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尊重——作为适用外国法依据的国际私法学说,根据国际礼让说,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国法院可适用外国民事法律或执行外国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然而,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为此,有学者主张,国家对于他国知识产权应通过法律给予尊重和承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给予相应的国际礼让,通过这种互惠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以发展。本文原则上赞成这种观点,具体到涉外商标纠纷而言,本文认为,不应简单地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而排斥外国法律的适用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最近,本文作者获悉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此案所反映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助于人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二、案情简介
H国A公司拥有一件在该国颇具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具体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该国的民俗服装;H国B公司曾因在该国的民俗服装上使用与该商标实质相同的商标,而被H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其假冒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因此而承担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销毁侵权商品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由于商标图案直接构成了服装图案中的显著部分,而不是以通常贴标的方式贴上去的,亦即商标与商品不可分离,故该国法院判决B公司销毁侵权商品,而不只是销毁侵权标识。
B公司被认定侵权后,发现A公司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便将涉案商标作为本公司的商标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二十五类中的服装等商品。
A公司发现侵权商品后,立即采取了维权措施,以H国的销售商为被告,通过诉讼连续赢得了数起官司,此外,该公司还通过该国海关查获了数批假冒商品。
经多番调查,A公司获悉涉案假冒商品来源于中国C公司。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假冒行为,A公司曾考虑到中国大陆直接起诉C公司,但是,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经调查后发现:C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获得了B公司的授权,且B公司对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A公司在中国对涉案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以致在中国告C公司胜诉的希望几乎为零。当A公司获知这些情况后,其放弃了在中国大陆直接起诉C公司的念头。
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还设想过在H国从长远的观点看,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有条件地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这对于我国大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乃至我国大陆的市场秩序也是有利的。”内以销售涉案假冒服装的销售商以及C公司、B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待该国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请求中国法院协助执行的维权方案,但考虑到H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遂放弃了该方案。此外,该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还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多名法律人士,多数法律人士认为,A公司在中国大陆无“权”可维。最终,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在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的斡旋下,通过协商,在A公司违背初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之后,解决了它们之间的商标纠纷。
三、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在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权益,破坏了H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明显是不正当的,而C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不正当的。诚然,C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取得了B公司的授权,而B公司在中国大陆“合法”地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但是,C公司在商品的包装上以H国文字标记A公司的名称,并且还使用了与A公司惯常使用的防伪标记在外观上差不多的“防伪”标记,此外,C公司还明知其生产的使用涉案商标的H国民俗服装全部销往H国,综合以上几个方面,可知,C公司明显具有损害A公司的法人人格权以及该公司在H国内享有的商标权益并误导H国的消费者的侵权故意。而H国内的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批评A公司产品质量下降的事实也表明,C公司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很严重的。然而,包括A公司聘请的中方法律顾问团队在内的、为数众多法律人士却认为A公司的维权行动在中国大陆是徒劳的,这就不得不促使人们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人们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相关法的理解有偏差,还是B公司和C公司的不当行为原本就是为我国现行法律所鼓励的行为,抑或说B公司和C公司的不当行为是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总之,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那么,究竟怎样看待商标权的地域性呢?商标权当然有地域性,但是,司法机关强调商标权的地域性的实质在于国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具体到本案而言,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与中国大陆的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而与H国的市场倒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假定A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维护B公司和C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无疑是“损人不利己”的。所谓“损人”,是指损害A公司和H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不利己”,是指并未真正维护中国的市场秩序。
四、礼让原则适用于本案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A公司未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假冒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上还包括侵犯A公司法人人格权的纠纷,致使该公司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本文认为,如果A公司在H国内以该国的销售商、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来中国大陆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理应根据礼让原则执行H国法院的判决,而不宜以商标权的地域性或者我国与H国尚未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为由拒绝执行H国法院的判决。这是因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礼让原则的适用条件。从近年来一些国家根据礼让原则适用外国法律或者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实践看,礼让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1)从实体上或者程序上更加公平地或者有效率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2)不会因适用外国法律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对本国的国家利益或者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其实,我国大陆的商标权人尤其是知名品牌所有人也同样面临在国外维权的问题,也需要外国法院尊重和承认中国大陆的法律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从长远的观点看,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对其他国家的法律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有条件地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这对于我国大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乃至我国大陆的市场秩序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