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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自中国加入巴黎公约至2004年7月底,共认定驰名商标384件。其中1989年至2000年认定293件,新商标法施行后,认定91件。
2001年12月现行商标法院施行后认定的91件商标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分两批公布了新认定的69件驰名商标,其中有13件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包括美国8件,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德国各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11件,其中国内企业8件,外国企业3件(均为美国企业);人民法院认定11件。
自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实施以来,报到商标局的商标管理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有14件因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退回,有33件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请求认定的商标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未予认定。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未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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