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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

发布时间:  浏览: 319 次  来源:网络

商标上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商标纠纷,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就是国际上常说的“反向假冒”,也就是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假冒他人的产品。

该案发生后,北京服装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认为中国商标法仅仅禁止冒用他人商标,不禁止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国也有人认为,这一案的被告最多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分散而众多的消费者,不可能为自己多花的上百元人民币而组织起来去状告“百盛”及“鳄鱼”公司,所以在此案中,被告不会受到场任何惩处。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如果听任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则等于向国外名牌公司宣布: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中国产品质高价廉,尽可以放心去购进中国产品,撕去中国商标,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中国的产品为他们去闯牌子,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第一步时,就被外国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我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难有自己的“名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在现代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推出其商品时,他们实际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切近的,即尽快得到利润;二是长远的,即闯出自己商品的“牌子”(包括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以便既能尽快获得利润,又能得到可靠的、不断增长的利润。否定“反向假冒”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害,主要是只看到(或只承认)现代真诚经营者的第一个目的,所以,他们认为,别人只要付钱,商品拿到手之后,怎样改换成他的商标再卖,与原经营者就毫无关系了。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其理论上的错误是不承认商标与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全方位的内在与外在联系及否认商标中的知识产权因素。

目前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消费者公认的驰名(名牌)商标数量很少,这对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是不利的,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正加强本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创名牌的各项措施。我国的立法、执法机关也意识到这一点,从国家工商局到人民法院,都已加强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际保护。但发达国家很早已经在地立法及执法中实行的制止反向假冒,在我国则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反向假冒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得不到制止,就将成为我国企业创名牌的一大障碍。

从国外商标保护的情况看,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及其法院执法实践,明白无误地将反向假冒视同侵犯商标权,该款规定:反向假冒者应负的侵权责任,应与假冒他人商标相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在第713—2条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

其实,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应予制止的非“诚实”商业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20条,反向假冒可以视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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