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范畴和类型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s)在代理权限(De1egatedAuthority)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向第三者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商标代理(TrademarkAzency)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受当事人(Cliewt)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办理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进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处理侵权纠纷等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同时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商标专有权在多数国家都要靠注册取得;即使在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国家,外国商标权人也只有通过注册的途径才能取得对其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所以,各国的企业在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之前,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先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即使不向外国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而仅仅向在外画的企业发放商标许可证或转让商标权,也必须先将有关商标在该国注册,许可和转让才能有效。
由商标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在一定国家内履行注册手续之前,商标权人是无法在该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商标权的地域性还决定了要在几个外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分别依照那些国家的法律办理几次注册手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依据该协定及《商标注册条约》可以简化注册手续,有可能办一次注册手续而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被受理(但未必被批准),不过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毕竟是少数,而要求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人对每个国家的商标法都熟悉是不可能的。所以,寻找恰当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承担在该国的商标代理工作,对各国企业来说都是必要的。
商标代理活动一般都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商标注册,商标权主体的保持、变更、扩展与失灭,保护商标专用权等等。商标代理人是指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关商标事务的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己负责,与被代理人无关。
按国际惯例,商标代理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按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雇于大企业的商标代理人,他们属于企业的成员,主要为本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在本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商标事务。
另一类是为公众服务的商标代理人,他们一般都开办代理人事务所,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为其他代理商标事务,这种代理人需经所在国有关部门考核与登记。
(2)按是否从事其他代理业务划分,可分为专职商标代理人(SpecialAgents)和兼职商标代理人(Adjunet.Agents)。专职商标代理人只接受商标代理委托。兼职商标代理人或机构不仅代理商标事务,同时也承担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按产生的方式划分,可分为三类:
委托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代理权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基础上,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是体现这种关系的法律文书:委托书或授权书明确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等,被代理人须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选定在法律上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选定任何人充当自己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绝大部分属于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Agents)指定代理人是由国家、地方机关或社会团体为当事人指定的代理人,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是中国政府为外国商标申请在我国注册的当事人指定的代理机构。
法定商标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因各国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这种代理人不需要由被代理人委托,而是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由法律加以确定的。如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指定商标代理人
各国商标代理业务大都由专业律师承担,只是在收费上同一般的民事、刑事诉讼略有区别。除诉讼案件外,商标的申请、续展,变更等大都采取以件计费的办法。例如在美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是每件(次)300--500美元(官方收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