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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有哪些?
答: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第一、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是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禁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做商标,是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大局而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当然延及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全世界各族人民,不论肤色如何,都是平等的,以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做商标,也同样在禁止之列。
第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做商标,一方面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第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若以格调低下、庸俗不堪内容的标志做商标,将有害于社会公德,应予禁止。而其他不良影响,则主要是从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考察,例如,将人民群众心目中圣洁崇高的文字、图形等标志用于亵渎性商品上就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当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