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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宝”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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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结了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这是一起涉及“护士宝HUSHIBAO”商标的行政纠纷,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加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之区分,共同使用于卫生巾等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的。宝洁公司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护士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而基于近似的事实,系争商标应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告引证商标的摹仿。综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比较可以发现,二者的汉字部分三个字中有两个字相同,区别的“士”和“舒”字发音近似,消费者在识别二商标时,无论呼叫及对字形的辨认均不易将二者相区分,容易将二者混淆。虽然被异议商标尚有汉语拼音部分,但根据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在汉字和拼音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容易认知的是汉字部分,汉语拼音的有无不足以使消费者将二者相区别。并且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在作商标近似性判断时亦应予以考虑。故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08〕第06163号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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