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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半亩园”中式餐厅1971年创始于台北,之后发展到美国、中国等地。原告半亩园快餐公司是“半亩园”餐厅在北京的经营者,其于2004年取得了餐饮服务类上“半畝園”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半亩田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在多家经营店铺的招牌和菜单上突出使用了“半亩田”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半亩田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从该文字的含义读音和外形看均与“半畝園”商标近似,原被告的服务类别也相同,故构成了商标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的涉案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两项。
一个是被告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半亩田”,构成商标侵权。
另一个是被告将“半亩田”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一个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后一个行为涉及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一个难点。从结果看被告注册企业名称中包括“半亩田”字号,会使得消费者可能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是本案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原告起诉时,被告企业名称已经注册超过了5年,法院考虑到商标争议中,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有5年的限制,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与上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请求保护性质相同,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企业名称注册超过5年提出的对在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