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B分局接到C公司代理人举报,称北京市某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商标进行宣传。经查,北京市某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一所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培训学校,该校在互联网网站、招生材料、学校牌匾及教室墙面上多处使用“VT××”标志,与C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近似。B分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北京市某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分析:
北京市某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这类机构的设立程序是先取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再由区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本案当事人虽然不属于企业法人,但其作为“其他组织”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工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案中,××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是美容学校、美发学院,商标注册人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使用“××”文字受法律保护。北京市某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一家从事美容美发技能培训的机构,其从事的服务项目与商标注册人受法律保护的服务项目相同。该校在网站、学校牌匾等处使用“VT××”文字,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这种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当事人认为,“××”是行业中的通用名称,该校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没有违法。经查,在美发行业中确有“××”剪发技法,但这仅属于美发行业中的一种操作技法。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站及学校牌匾上使用“VT××”标志,使商标涵盖了当事人的整个美容美发教育内容,而不是仅对一种操作技法进行宣传。
思考:
(一)如何取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务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服务场所的招牌、宣传广告等使公众知晓,达到误导的目的。因此,在取证时应先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保留证据,以免证据灭失。
(二)如何计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
在实践中,确定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缺乏明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于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宣传中使用了××注册商标,但也使用了其名称中的“皇家美容美发”字样,因此很难分辨出哪部分经营额是由于使用了××注册商标而获得,且当事人没有记账凭证,无法计算经营收入,所以本案按照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确定处罚额度。
小编认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比较复杂,环境、人员、质量等均影响服务的优劣,很难将其经营额与使用的服务商标挂钩。为加大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笔者建议制定更为详细的处罚标准,方便执法人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