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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事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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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两只"红牛"饮料(yinliao)在销售,两只红牛都为抢市场而大做广告宣传,都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互相侵权,所谓的"中国红牛"告所谓的"泰国红牛"商标侵权,而"泰国红牛"告"中国红牛"不正当竞争,还互向各经销商、消费者发表严正声明,都说自己是合法产品,称对方是侵权产品,打起口水战,弄得各工商部门也难以分清,现打到法院去了。法院已受理"中国红牛"诉"泰国红牛"的案件,目前该案件有关法院已受理,正在审查中。

说来也怪,怎会出现两只"红牛"的呢?这需从头说起。

得知世界上最早的类似此种功能饮料(yinliao)是在泰国发源的,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负责在全球行销。在一九九四年四月时,中国天津帕瑞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牛+Hongniu+图"在商品第30类的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商品类别,于1995年12月21日经核准注册并取得《800816号商标注册证》。后几经辗转,该商标于2004年11月14日被转让给中国籍广州人韦廷建先生,因而简称"中国红牛"。而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是在1994年11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红牛+REDBULL+图"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等类别商品的注册,许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在此类商品上,该商标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核准,注册号878072,因而简称"泰国红牛"。这就是两只红牛的来源。

之后授权几个公司使用800816号红牛商标。现在市面上销售的由韦廷建许可广州泰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子公司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灌装的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维生素营养饮料,销售形势乐观,对另一只红牛的市场压力很大。出于市场竞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经法院判决,未经工商部门认定,大肆在市场上宣传广州泰牛贸易有限公司出品的红牛为"侵权产品"、"假冒产品",并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广州泰牛公司不正当竞争。在这里泰牛公司张经理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的"红牛"商标生产销售营养性维生素功能饮料合法不合法,还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张经理称目前"泰国红牛"商标在中国只能使用32类的商品包括以补充水份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汽水的商品上,而不是现已在市场销售的营养性"维生素功能饮料"等商品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红牛REDBULL"及图形有关问题的答复》(商标案字[2006]第27号)中关于"非医用营养液"与"无酒精饮料"的界定标准和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出具的《商标法律论证书》(中商鉴字[2006]第30号)中的有关论述都可以证明"泰国红牛"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应属于"非医用营养液"。这就侵犯了800816号"中国红牛"的商标专用权,是属非法行为。而"中国红牛"的"维生素营养液"才是一种补充营养成份为主的饮料。因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宣传称他们的产品能解困提神也是一种虚假宣传,是非法广告,因为它所使用的商标没有对这类商品拥有专用权,而它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一种补充人体所需营养成份的营养功能饮料。关键是"中国红牛"商标才是对这类以补充营养成份为主的维生素营养液营养饮料商品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红牛维它命饮料有限公司这些非法虚假广告现已给消费者造成了"中国红牛"同"泰国红牛"的误购,并给消费者造成误以为"泰国红牛"就是"中国红牛"。所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由此而造成消费者误购的责任。

各工商部门对两红牛之争的相互投诉都很认真对待。在此张经理也是坚称所在的广州泰牛贸易有限公司肩负民族品牌的推广重任,希望全国人民及各党政代表能够支持中国红牛,维护民族品牌。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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